近期,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判決一起案件,一深圳市民因在朋友圈罵人長達兩年,被判公開賠禮道歉,賠償18800元。
到底怎么回事?
我們一起來看看
在朋友圈罵人長達兩年
深圳一男子被起訴
據介紹,李某的孩子和孫某的孩子是同班同學,李某和孫某通過家長群結識多年,互相信任。
一日,李某的妻子和孫某萌生了創(chuàng)業(yè)的想法,兩人一拍即合,決定共同出資成立某管理公司。后該公司遭遇經營風險,李某家庭因此面臨重大經濟損失,李某和孫某兩家關系也破裂了。
為了泄憤,自2019年1月起,李某相繼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以文字或圖片的形式發(fā)布大量針對孫某的侮辱性言論。發(fā)布朋友圈時,李某的好友人數有1200左右。
孫某(下稱“原告”)認為,李某(下稱“被告”)在朋友圈長時間對自己人身攻擊,甚至用侮辱性語言丑化自己,有損自己的名譽和人格尊嚴,給自己的生活、工作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遂訴至福田法院。
法院:以書面形式賠禮道歉
賠償18800元
福田法院認為——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行為人以上述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并足以使他人的社會評價降低的,屬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應承擔侵權責任。
自2019年1月起,被告在其對外發(fā)布的數十條朋友圈中,使用一系列粗俗性語言侮辱原告,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損害,并足以使原告的道德等社會評價降低,法院確認被告侵害原告名譽權。
根據法律規(guī)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請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
庭審時,被告已刪除朋友圈中的涉案文字、圖片。
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的訴求,法院認定于法有據,被告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賠禮道歉,即在微信朋友圈向原告發(fā)表道歉聲明。
同時,考慮到被告侵權時使用的文字內容不堪入目且侵權時間跨度長達兩年,被告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必然給原告造成持續(xù)性的精神痛苦,法院酌情認定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關于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為此次訴訟支出的公證費800元、律師費15000元,法院認為,上述費用系原告為此次訴訟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且有相應票據予以佐證,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及《廣東省物價局、司法廳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福田法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以書面形式向原告賠禮道歉(道歉內容須經過法院審查,并在被告的微信朋友圈向原告發(fā)表道歉聲明,刊登時間不少于30日);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指定行為,法院則將本判決的主要內容刊登于深圳地區(qū)發(fā)行的報刊上,所產生的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應向原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公證費、律師費共計18800元。
該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目前,本案已經生效。
網友看后
表示大快人心
其實
在朋友圈罵人被起訴的事情
此前也發(fā)生過
男子在朋友圈罵人被判朋友圈道歉10天
據浙江溫州市甌海區(qū)人民法院消息,2019年6月,因為業(yè)務發(fā)展需要,張某將公司的洗車精洗美容業(yè)務承包給李某后,雙方在合作中出現了矛盾,生氣的李某在朋友圈,發(fā)布了動態(tài)辱罵張某。
張某認為李某的行為有損其名譽和人格尊嚴,將其起訴,要求其刪除發(fā)布的侵犯名譽信息,并在朋友圈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隨后,浙江溫州市甌海區(qū)人民法院,判決小李以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公開發(fā)布微信朋友圈向小張賠禮道歉,道歉內容至少保留十日。
男子在朋友圈罵人被罰1000元
據重慶市合川區(qū)人民法院消息,柳某與皮某是微信好友,2019年1月28日晚,皮某在微信朋友圈中發(fā)表言論,稱柳某“破壞了別人家庭”,發(fā)表辱罵性言論,同時配有柳某照片一張。
當天,柳某委托律師向皮某發(fā)出律師函,要求皮某刪除針對柳某的所有不當言論,并在微信平臺公開發(fā)布道歉信息。皮某收到律師函后,刪除了自己于1月28日在微信朋友圈發(fā)布的內容,但雙方就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未達成一致意見。因此,柳某訴至合川法院。
隨后,法院判決皮某立即刪除1月30日在微信朋友圈中所發(fā)布針對柳某的不當言論,并于判決生效后3日內賠償柳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同時在微信朋友圈中發(fā)表道歉聲明。
如今的朋友圈“身兼數職”
除了是一個社交平臺外
還是人們發(fā)泄個人情緒的“出氣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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